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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立健全四项制度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
[2007-11-12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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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制度。国有投资、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进行招标,其代理机构只能从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二是招投标活动公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公示招标文件;在确定中标人后,公示中标结果。三是行业自律制度。制订行业公约,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四是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对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视情给予相应处理。2006年以来,已有11家代理机构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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