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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咨询
编号:20110001205
留言时间:2011-11-15 11:46
您好,我是一名县级的纪检监察干部,这里向您咨询两个问题: 1、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里提到,现在是以是否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那如何界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没有职务的在校老师算不算行政监察对象? 2、《公务员法》里规定的公务员范围,除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他的比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这些类工作人员,要是其本身不是党员,违纪后,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可以介入调查,是否可以给予处分? 谢谢
该留言由 办公室 于 2011-11-22 09:08 回复:

您好!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行政监察工作的关心、支持,以及对本栏目的热心参与。对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里提到,现在是以是否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那如何界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没有职务的在校老师算不算行政监察对象? 答:《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因此,根据《行政监察法》,并不能简单以是否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来确定监察对象,还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 学校中只有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才属于监察对象,例如学校的校长;除此之外的其他教师,不属于《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根据《教师法》等法规,教师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2、《公务员法》里规定的公务员范围,除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他的比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这些类工作人员,要是其本身不是党员,违纪后,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可以介入调查,是否可以给予处分? 答: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不可以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 福建省监察厅政务外网 网上咨询栏目 2011年11月22日
编号:20100000724
留言时间:2010-12-18 21:43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单位是在福建省内属于交通部垂直管辖的国家机关,我们是警察编制,我们单位私自制定了行政处分的内容,私自罚款最高达一万,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请问能否向你部提起申诉。非常抱歉打扰你们,谢谢,
该留言由 办公室 于 2011-06-22 14:35 回复:

您好!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行政监察工作的关心、支持,以及对本栏目的热心参与。对于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如果你对你单位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向你单位申请复核,也可以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监察部驻交通部监察局提出申诉。 如果你对你单位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监察厅政务外网 网上咨询栏目 2010年12月24日
编号:20100000634
留言时间:2010-11-04 16:10
请问:公务员可以投资外省的股份有限公司吗
该留言由 办公室 于 2010-11-14 11:41 回复:

您好!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行政监察工作的关心、支持,以及对本栏目的热心参与。对于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也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包括以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它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它经营活动,等等。 公务员投资外省的股份有限公司,虽不在自己的管辖地区,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牟利。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我们认为,公务员投资外省的股份有限公司属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范畴,是不准许的。 福建省监察厅政务外网 网上咨询栏目 2010年11月15日
编号:20100000320
留言时间:2010-05-24 12:38
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应受何种处分
该留言由 办公室 于 2011-06-22 14:37 回复:

您好!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行政监察工作的关心、支持,以及对本栏目的热心参与。您所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即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被告人的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被告人免除刑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是受刑事追究的一种情形。所谓受刑事追究,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单处实体上的非刑罚处罚(如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认定有罪但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应受何种具体处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因此,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应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实践中,对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可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作出党纪处分,一般给予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如果党员又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则要根据违纪的情节严重程度综合把握,同时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在党纪方面,一般给予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在政纪方面,一般给予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 福建省监察厅政务外网 网上咨询栏目 2010年6月21日
编号:20100000156
留言时间:2010-03-07 20:43
请问: 1.纪委,监察的纪检监察权是否像行政执法权一样有委托执法吗? 2.纪检监察部门可否依据检察询问笔录,不需另行调查就可依检察笔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了吗? 3.由市纪委指定管辖案件的县级纪委有权批复其当地同级检察院在未法定程序立案定性为小金库的现金吗?这种在案件中随带的小金库案件也可需异地管辖吗?当地纪委没有管辖权吗?
该留言由 办公室 于 2010-03-17 11:42 回复:

您好!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行政监察工作的关心、支持,以及对本栏目的热心参与。现对您所提的3个问题答复如下: 第1个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是维护党的纪律和进行行政监察的专门机关。但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违纪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初核。 第2个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为证据使用。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3个问题: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等中央部委多次下发文件治理“小金库”问题,并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行为如何适用党纪政纪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是进行党纪处分,都要经过严格的办案程序,依纪依法认定错误、进行处分。纪检机关的办案程序没有异地管辖的规定,但是上级纪检机关受理的违纪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上级纪检机关对经过初核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 福建省监察厅政务外网 网上咨询栏目 201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