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留言由 办公室 于 2009-05-31 17:44 回复: 您好!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行政监察工作的关心、支持,以及对本栏目的热心参与。对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所提的问题,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要对该校没有入账财务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属于私设“小金库”的范畴。其次,如果确属私设“小金库”,依据相关规定有如下处理方法: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违纪所得;对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等。此外,根据个案的金额、责任、认错态度等情节,可追究有关当事人或领导的纪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单位设立“小金库”行为处理的主要规定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审计暑办公厅《关于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审办法发[2001]30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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