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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咨询
编号:null
留言时间:2009-03-06 23:23
学校的财务资金没有入帐,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该留言由 办公室 于 2009-05-31 17:44 回复:

您好!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行政监察工作的关心、支持,以及对本栏目的热心参与。对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所提的问题,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要对该校没有入账财务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属于私设“小金库”的范畴。其次,如果确属私设“小金库”,依据相关规定有如下处理方法: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违纪所得;对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等。此外,根据个案的金额、责任、认错态度等情节,可追究有关当事人或领导的纪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单位设立“小金库”行为处理的主要规定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审计暑办公厅《关于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审办法发[2001]30号)等。 福建省监察厅政务外网政策咨询栏目
编号:20081200063
留言时间:2008-12-12 13:19
国有控股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只能监督领导层以下人员。请问企业领导层中由行业监管机构审核任职资格、企业董事会选举或聘任的非党员领导人员,是不是国家监察机关或行业监管机构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如果都不是,有没有什么机构有权对其实施监察?
该留言由 办公室 于 2009-05-31 17:55 回复:

一、《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综上所述,国有投股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中,除受国家机关委任、派遣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以外,均不适用《行政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层中由行业监管机构审核任职资格、企业董事会选举或聘任的非党员领导人员不具备以上条件,不能列入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上述领导人员是企业董事会选举或聘任的,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其选举或聘任机构有权对其监察。 福建省监察厅政务外网政策咨询栏目
编号:20081200062
留言时间:2008-12-12 13:13
国有控股企业能不能参照《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企业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或者办法,能不能参照《意见》开展监察工作?
该留言由 办公室 于 2009-05-31 16:28 回复:

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于1992年8月,意见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开展监察工作”。故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意见》,制定企业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或者办法,开展监察工作。
编号:20081200061
留言时间:2008-12-12 13:08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股份制金融机构能不能依据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该留言由 办公室 于 2009-05-31 16:28 回复: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3月颁布)2008年1月废止,但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自1999年2月发布延用至今,其规定中金融机构亦包含股份制金融机构,故股份制金融机构可以依据此办法对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编号:20081000051
留言时间:2008-10-21 08:40
行政或事业人员兼职能两边同时享受奖金福利补贴吗?依据的法规是什么?
该留言由 办公室 于 2009-05-31 16:49 回复: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关于事业人员兼职问题,请向人事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