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监管对象为各县(市、区)党委书记、县(市、区)长和市直党委部门、政府部门正职。监管内容:主要领导思想作风、重大决策、依法行政、干部任用,以及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等。监管方法: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工作和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实行信访回复和信访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宁德市纪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