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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立七项制度规范和监控处长权力
来源:  2010-06-23 15:11 【浏览次数:2次】 字体大小:[ ]

  据《纪检监察信息网》“预防腐败栏目”5月28日信息,自2008年始,黑龙江省针对省直部门决策意见80%以上来自处室、处室意见多来源于处长的实际,先后建立七项制度,对权力高度集中的处长岗位进行重点规范和监控。
  一是建立AB角制度。规定处室一项权力须由两人以上负责,A角初审、B角复查后提交审核,强化受理和初审环节,设定前置关口,约束处长权力。
  二是建立处务会制度。规定凡属重大行权事项必须经处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处务会的议题不准提交上一级会议研究。
  三是建立专家评审(咨询)制度。要求所有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安排、选择性专项资金分配和资源类项目审批必须先经专家评审(咨询),不得弃置专家合规评审结论另行确定授权对象。
  四是建立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度。对公共资源配置以招标、拍卖的结果为裁量标准,对选择性的资金分配,明确资金申报的受理标准、给不给钱的选择标准和给多少钱的分配标准,对每一项行政处罚的额度都在法定幅度内细化为3个以上阶次。对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公式法和专家评审法进行。
  五是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拟批准的结果要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最终办事结果要在网站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告7个工作日以上,均等化分配资金的结果要在社区、村(组)等范围内公示,不宜于向社会公布的办事结果要告知行权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和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是建立行权案卷制度。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按季度向纪检监察机构报送,以轨迹监督的新方式解决权力监督检查虚化的问题。
  七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承担起日常的监督检查任务,省纪委每年组织2次以上集中检查。同时,省直部门内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服务对象和舆论也发挥重要监督作用,构建起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有效约束、监控权力的行使,遏制了省直部门处长及手握实权处级干部腐败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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