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3个禁止23个不准行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5个禁止22个不准行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贯彻实施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同时,建立农村基层干部廉政档案,存入遵守《实施办法》情况,作为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本委办公厅、党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