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要求,现就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执行,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先行先试、“四求作为”的精神,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着力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市场不够统一、市场信用体系不够健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不够规范、行政监管不够到位、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等突出问题,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完善中介组织等工作,坚持有效做法,巩固已有成果,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集中专项治理,在全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初步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并形成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纪律监督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的监督机制,使建设市场机制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要整体推进,分阶段实施。各阶段虽有所侧重,但又不能截然分开,做到有重点、有结合、有分工、有配合,尤其要将推进制度建设、查办案件、强化行政监管、健全市场机制等工作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
(一)广泛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2009年8月——2009年10月)
成立各级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9月,召开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专项治理主要内容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于2009年10月中旬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工作部署。
以上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牵头组织实施。
(二)深入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2009年10月——2010年6月)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投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着重排查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避招标或者虚假招标,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施工、监理、检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拆除等单位、机构超范围承揽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采取围标、串标、行贿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转包、违法分包,不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严格依法行政的失职、渎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行为。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2010年6月底前将纠正和整改情况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自查自纠中要严肃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并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以上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经贸委、国土资源厅、信息化局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三)推进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监管(2010年7月——2010年12月)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的行政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行政监管的制度规定,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府对工程建设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监管有力有效。
1、加强项目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着力构建和完善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确保项目审批高效、透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战略和土地、林业、矿产资源、水利、海域、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和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试点,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2、加强土地、矿产、海域资源监管。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严格土地和海域用途管制。加强对征地、海域使用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用农地、收回海域使用权农民和渔民的合法权益。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和市场交易行为。
3、加强城乡规划监管。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严禁擅自变更规划、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调整容积率,对确需要调整、变更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4、加强工程建设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监管。通过备案审查、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招标代理及评标定标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加强标后监管,督促招标人、中标人依法订立合同,监督中标人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义务,防止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5、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管。依法审查开工报告、施工许可、特种设备备案登记、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环节,督促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拆除等单位、机构规范行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消防、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开展业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
6、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以上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审计厅、信息化局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四)加大改革力度,健全市场机制(2011年1月——2011年6月)
各级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全面落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行政监管的措施,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举措,创新体制机制。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力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1、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规定。认真总结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实行施工预选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特定工程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等制度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逐步向交通、水利、电力、信息、工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推广。认真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试行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制定。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一律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标专家库内抽取。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管理。积极推行网上远程评标。
以上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
2、引导工程建设企业规范发展。加快我省国有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改革,扶持和引导非公有制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健康发展,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强做大。积极培育工程建设管理企业,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现项目投资、建设、使用、监管相分离。积极培育工程建设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和保护依法正当经营,取缔“包工头”个人非法承揽业务行为,逐步形成以具备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市场。研究建立工程创优激励机制,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按照全省完善中介组织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招标代理、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工程建设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规范、发展。
以上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
3、构建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在全省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专门从事建设项目开发、代建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评标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兼职人员,在组织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由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处罚的,都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进行记录,形成档案,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进行公告,并按规定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集中公告,实现各系统违法违规档案互联互通、互认共用、资源共享。同时,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等工作,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以上工作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信息化局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省、各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利用好现有有形建筑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信息、工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逐步进入工程建设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由政府建立,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工程建设有形市场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加强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软、硬件建设,不断改进交易方式、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将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与土地、矿产、产权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有形市场进行整合。
以上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
(五)认真组织“回头看”,确保治理成效(2011年7月——2011年9月)
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行政监管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认真组织进行“回头看”。
1、重点检查自查自纠是否找准问题,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处理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否落实,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通过推进制度建设,增强监管实效;是否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市场机制;是否通过查处案件,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2、通过“回头看”,对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单位,要责令“补课”,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3、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各级各部门“回头看”检查的基础上,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重大典型案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以上工作由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六)全面总结提高,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10月——2011年12月)
各级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进行总结,提升工作思路。
1、要注意发现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及时予以宣传推广,并使之成为制度和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2、要实事求是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仍然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深入研究,从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提出解决的具体思路和对策,进一步加以解决。
3、要及时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2011年年底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上工作由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三、严肃查办案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一直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之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加强协作,切实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案件的力度,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1、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案件。认真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检察、审判机关要依法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
以上工作由省纪委、检察院、法院、监察厅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2、坚决查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取消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要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破坏市场秩序,特别是对工程建设、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投标人、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等案件,为工程建设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以上工作由省纪委、公安厅、监察厅、工商局等牵头组织实施。
3、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司法、审计、行政主管等机关和部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以及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各机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纪律监督的有机衔接,形成办案合力。要深入剖析大案要案,加强警示教育,查找和堵塞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发挥好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以上工作由省纪委牵头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福建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闽委办〔2009〕66号文),负责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省纪委、监察厅,承担专项治理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省直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确定1名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将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具体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项治理的各项任务。
2、注重统筹兼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向社会公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行政监管的相关信息,加大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专项治理工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3、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整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达到预期目标。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